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以下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考核接受培训有关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接受培训】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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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标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1、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2、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3、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以上就是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3分以下需接受培训有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报考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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