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 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 15万元。 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 50万元,该借款于 2015年到期。 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015年,甲企业无力偿还 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 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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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50万元银行借款是赵孙二人转变性质之前发生的企业债务;(2)赵某目前为有限合伙人但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3)孙某目前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4)钱某始终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选项A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