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规定:子女对父母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可以适当干预,且不得因父母再婚放弃赡养义务()
是
是
第1题
A.姻亲关系
B.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C.拟制血亲关系
D.没有法律关系
第2题
第3题
B.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但尚未做过住房登记的,该房产归受赠一方所有
C.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归出资方父母自己的子女所有
D.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父母未明确表示受赠与方,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按各自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5题
A.由父母、已婚子女和第三代人构成的家庭是主干家庭
B.父母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联合家庭
C.继父母家庭属于婚姻家庭
D.夫妻分居家庭是婚姻家庭
E.我国同居家庭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第6题
A.李某继承
B.小田与李某共同继承
C.小田继承
D.小田无权继承
第7题
A.父母离婚对子女会产生持续创伤
B.离婚者的调适,通常会持续到离婚后的5年
C.离婚表示两个家庭的连结中断
D.离婚是一种具危险的转变,过程中所经历之压力很大
第8题
甲(女,8周岁)之父病故后,甲母一人抚养甲及其弟、妹,备感艰辛,遂决定将甲送与他人收养。依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的是()。
A.乙,女,29周岁,夫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B.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C.丁,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
D.戊,女,42周岁,已婚,一子已上大学,有抚养能力
第10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第11题
A.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两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准离婚
B.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C.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律不得提出离婚
D.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父母离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