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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2002年1月9日,张某与王某一起

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张某的父亲请求会见张某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张某和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张某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张某的叔叔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某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某担任辩护人,但王某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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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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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被告人熊某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熊某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
间,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94年生改为1996年生,即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隋节中的“用菜刀”三个字予以删除。此间,熊某先后两次接收张某家属的人民币2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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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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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2016年6月张某从本单位取得工资4000元、加班费1000元、季度奖金2100元。已知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税率为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4000+1000+2100-3500)×10%-105=255元

B.(4000-3500)×3%=15元

C.(4000+1000+2100÷3-3500)×10%-105=115元

D.(4000+1000-3500)×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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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被告人张刚,男,30岁,无业。198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检察机关以脱逃罪对被告人张刚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刚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被投入劳动改造管教队服刑后,张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而产生脱逃恶念。1980年9月6日下午,张刚利用在监外工地单独劳动又无人看管的机会脱逃。脱逃后,张刚化名方某,先后在海南省各地打工、谋生。其间,张刚与女青年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1992年1月底,张刚携全家回到某村老家,向当地村干部交代了自己脱逃经过。并于同年2月24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脱逃在外期间共计11年5个月18天。同年8月24日,劳动改造管教队派员将张刚押回归案。问:张刚脱逃11年之久,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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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19年6月张某(非居民纳税人)从本单位取得工资7000元,加班费1000元,奖金2100元,其中含差旅费津贴1540元。已知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计算单位代扣代缴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7000+1000+2100-5000-1540)×10%-210=146(元)

B.(7000-5000)×3%=60(元)

C.(7000+1000+2100-5000)×10%-210=300(元)

D.(7000+1000-5000)×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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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保安员张某在如何识别犯罪嫌疑人方面很有经验,但是他不愿意把经验传授给别人张某这一做法不符合职业道德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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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企业2x18年6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6月2日,接受A投资者投资240000元,存入银行。(2)6月10日,
某企业2x18年6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6月2日,接受A投资者投资240000元,存入银行。(2)6月10日,

某企业2x18年6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6月2日,接受A投资者投资240000元,存入银行。

(2)6月10日,以银行存款60000元购买甲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 (不考虑增值税)。

(3)6川11日,以银行存款100000元购买乙设备。

(4)6月15日,以银行存款偿还前欠B企业的货款200000元。

(5)6月18日,收回MI公司前欠货款180000元,存入银行。

(6)6月20日,从银行提取现金5000元。

(7)6月22日,企业管理人员张毅预借差旅费3000元,以现金支付。

(8)6月24日,以银行存款200000元偿还短期借款。

(9)6月25日,企业管理人员张毅出差回来,报销费用1800元,余额退回现金。

(10)6月29日,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0000元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和通用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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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保安员张某在如何识别犯罪嫌疑人方面很有经验,但就是她不愿意把经验传授给别人。张某这一做法不符合职业道德中()得要求。

A.团结互助

B.诚实守信

C.文明服务

D.爱岗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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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公安机关对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其中可以不进行的是()。

A.出示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

B.告知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

C.问明张某个人的基本情况

D.问明张某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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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张某于2005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7年7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
凋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07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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