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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情形符合规定的有()。

A.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

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C.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D.对复杂或重大的案件,接受核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在核查期限截止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E.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我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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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下列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情形符合规定的有()。”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A.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B.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C.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D.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E.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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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的是:()。

A.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B.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C.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D.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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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税务机关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是()。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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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A.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B.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C.申请企业被申请破产清算;

D.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査调整程序;

E.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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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的情形的是()。

A.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B.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C.申请或者请求缺乏一定的事实

D.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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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的资料有()。

A.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B.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C.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D.特别纳税调査调整通知书

E.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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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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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相关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应当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予受理

B.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C.直接受理

D.容缺受理

E.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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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19年2月,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1)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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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下列情况中,不属于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的是()。

A.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B.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C.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D.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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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应当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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