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D.债务人坚决不同意的不得转让
A.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D.债务人坚决不同意的不得转让
第1题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
A.正确
B.错误
第6题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铝合金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铝合金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铝合金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铝合金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第7题
A.取得与销售货物收入无关的财政补贴收入
B.某职员将其闲置的一栋房屋出租给其任职的单位并收取租金
C.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
D.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的班车服务
第8题
A.免除可以为全部免除,也可以为部分免除
B.债权人的代理人在经过许可之后,可以债权人的名义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C.只有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才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D.如果债权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的债务免除行为
第9题
A.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B.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C.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方式将部分货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
D.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10题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lO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 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 (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中财2008年研) 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
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
第11题
A.债权人必须明示同意或不同意
B.合理期限内经催告,债权人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
C.合理期限内经催告,债权人未作表示,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