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实行筹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条款规定。()
否
否
第1题
A.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B.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C.《婚育证明》或者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过中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D.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E.夫妻双方从业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的证明。
第5题
A.婚后甲向丙借款,乙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
B.甲婚前借戊10万元,婚后购置家庭共同生活用品
C.甲乙二人婚后购置家用电器所生借款
D.甲乙二人结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为甲个人债务的
第6题
A.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B.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赌博擅自欠下的巨额赌债
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D.男方签名,但女方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第7题
B.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
C.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D.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8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9题
原告张某(男)系某县城一企业职工,1984年初经人介绍与该县城城郊结合部农民陈某(女)相识恋爱,198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11月生育一子。2000年6月,县城一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被告所耕种的土地,被告因此而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25000元。2001年9月,经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用婚后积蓄及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在被告户籍地建楼房一幢。2004年11月,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子女的抚育形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就是原告的工资收入,被告2000年6月所得到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也是双方结婚后取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婚后财产均分已是照顾被告了。被告则认为,其于2000年6月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25000元是其个人财产,应从共同财产中提取,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分。请问:该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