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死亡给付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但并未指定其妻子的具体姓名,投保一年后李某与其妻子王某离婚,并在次年与张某再婚,李某死亡后,其受益人应为()。
A、王某
B、张某
C、李某的子女
D、李某的法定继承人
A、王某
B、张某
C、李某的子女
D、李某的法定继承人
第1题
A.4万元
B.6万元
C.10万元
D.16万元
第2题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3题
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4题
该笔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第5题
A.0
B.50万元
C.25万元
D.15万元
第6题
[案情介绍]
李某出世后不到半年,其母亲就因急性白血病离开人世。因其父亲长期在外地从事建筑工作,李某从小住在外婆家里,其父亲每月按时支付他的生活费。李某八岁时,父亲再婚,李某便来到父亲的居住地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并转学到该地读小学。在李某离开原住地前,外婆为其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李某在一次上学途中突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持少儿安康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外婆对其外孙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李某的外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外婆和李某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李某的外婆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退还李某的外婆已交纳的保险费。
第7题
第8题
A.由于辛某已经死亡,没有受益人,所以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可以与死者的家属协商,重新指定受益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C.由于辛某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9题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长妻一人
第10题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